1、事故赔偿是不是由保险公司与伤者谈
事故赔偿确实是由保险公司与伤者进行协商谈判的。在交通事故发生后,若涉及赔偿事宜,且事故责任方已购买了相应的车险,那样保险公司将承担起赔偿的主要责任。
1.保险公司会依据事故的具体状况、伤者的受伤程度与所提供的有关证据,如医疗成本单据、收入证明等,来确定赔偿项目和数额。
2.保险公司会与伤者或其代理人进行交流,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以达到双方都能同意的赔偿策略。因此,事故赔偿的主要谈判工作确实是由保险公司来完成的。
2、事故赔偿项目及保险公司赔偿标准
事故赔偿项目一般包含医疗费、误工费等多个方面。具体而言:
1.医疗费是依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有关证据来确定的。这包含挂号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诊治费、住院费、药费等各项治疗成本。
保险公司会根据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需要的成本进行计算,并凭据支付。
2.误工费则是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情况来确定的。误工时间依据受害人同意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来确定,若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近日一天。
对于误工费的计算,若受害人有固定收入,则根据实质降低的收入来计算。若无固定收入,则根据其近期三年的平均收入来计算,或者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薪资来计算。
法律快车提醒,保险企业的赔偿标准一般会在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且遭到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在处置事故赔偿时,保险公司会依据这类标准和规定来确定赔偿数额。
3、不构成肇事逃逸的特殊状况
在交通事故中,并不是所有离开现场的行为都会被认定为肇事逃逸。交管部门对不构成肇事逃逸的特殊状况做出了明确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1.对事故事实无争议,撤离现场自行协商解决,达成共识,并留下真实名字、联系方法后,一方反悔的。这样的情况下,因为双方已经就事故处置达成了协议,且留下了联系方法,因此不构成肇事逃逸。
2.交通事故当事人为准时抢救事故伤者,标明和伤者地方后开车驶离现场并准时报案的。这种行为是为了抢救伤者而采取的紧急手段,因此不构成肇事逃逸。
3.交通事故当事人将伤者送医院后,确因筹备伤者成本需暂时离开医院,经伤者或伤者家属赞同,留下本人真实信息,并在商定时间内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受伤需到医院救治等缘由离开现场,未能准时报案的。这样的情况下,当事人离开现场是出于自己救治的需要,且并未逃避法律责任,因此也不构成肇事逃逸。
5.交通事故当事人开车驶离现场,有证据证明其不了解或不可以发现事故发生的。这样的情况下,因为当事人主观上并不了解事故的发生,因此也不构成肇事逃逸。
6.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当事人因可能遭到人身伤害而被迫离开交通事故现场并准时报案的。这种行为也是为了保护自己安全而采取的紧急手段,因此同样不构成肇事逃逸。